□莫小松馬艷陳韻宇
  2012年2月19日,唐某在某加油站加了47.42升93號汽油之後,轎車出現無故熄火、抖動等癥狀,到2月27日,轎車已無法啟動。唐某找到加油站索賠,但加油站稱給唐某加的油是從廣東省茂名市某公司進的油,應當由茂名某公司承擔唐某車輛損壞的賠償責任,加油站無過錯,拒絕賠償。因協商未果,唐某將加油站告上法院。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產品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加油站賠償唐某汽油費、車輛維修費、交通費共計8493元,加油站負責人王某、陳某、黃某等人對加油站上述應負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庭後解釋稱,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銷售者和供貨者而言,產品缺陷的責任分擔是雙方之間的內部關係,涉及的是追償問題;對被侵權人而言,其主張權利的方式是明確承擔替代賠償責任的主體。
  本案中,加油站以其與茂名某公司之間的內部責任承擔問題作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認可。加油站承擔替代賠償責任後,有權向其他責任主體追償,加油站與茂名某公司對產品缺陷的責任承擔問題,與本案被侵權人提出的賠償主張不屬同一法律關係,法院在本案中不作認定,加油站可另案主張追償權利。
  (原標題:汽油哪裡產與車主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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