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0月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佈《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會上表示,《規定》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範圍。在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尤其是個人電子信息的保護正面臨著諸多挑戰。個人信息的收集幾乎無處不在,個人信息的內涵越來越豐富,範圍越來越廣。基於這些背景,《規定》第12條在利用司法手段保護個人信息方面作出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下列情形除外:(一)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範圍內公開;(二)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三)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四)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五)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原標題:最高法發佈規定明確信息網絡侵權案個人信息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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